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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松林犯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共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林,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技工学校毕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1日由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交由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八一东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6月29日被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共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共检公诉刑诉字(2015)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9时18分许,被告人王松林驾驶云C-499**号长城轻型货车,沿共茶高速公路由大水桥风电站返回西宁,途经共茶高速公路2058公里+700米处时,因躲避路面障碍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基后翻车,造成乘车人付某某、苏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驾驶人王松林及乘车人王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共和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松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松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王松林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1日9时18分许,被告人王松林驾驶云C-499**号长城轻型货车,沿共茶高速公路由大水桥风电站返回西宁,途经共茶高速公路2058公里+700米处时,因躲避路面障碍物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基后翻车,造成乘车人付某某、苏某某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驾驶人王松林及乘车人王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共和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王松林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4年8月8日被告人王松林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已出具谅解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共和县交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7月31日9时18分许该队值班民警范晓磊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共茶高速公路2058公里+7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请出警。”证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报警时间;2.共公刑立字(2014)93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松林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3、到案经过,2014年7月31日9时18分许共和县交警队值班民警范晓磊接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共茶高速公路2058公里+7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自行翻车,有人员伤亡,请出警。”该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察、丈量和调查取证工作,伤者已送往医院救治,于2014年8月1日10时45分对肇事司机进行第一次讯问。可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到案经过。4、户籍证明,被告人王松林出生于1972年10月15日,可证实被告人王松林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事实;6、公证书、工伤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甲方水电四局第六分局机电工程公司向付某某家属支付人民币665000元,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甲方王松林一次性向乙方苏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650000元。可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收到被告人一次性付清的死亡赔偿金的事实;7、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苏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一份、被害人付某某家属出具谅解书一份、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一份的事实;8、被害人王某出具证明两份,不需要再做伤情鉴定、且水电四局六分局公司已付清全部医疗费用的事实;9、水电四局六分局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王松林在工作以来表现良好;10、被告人供述,2014年7月31日上午9时左右共茶高速公路,过大水桥收费站,往西宁方向大约十几、二十公里左右,我是驾驶员,加我车内共4人,副驾驶座的叫付某某,我的后面是王某,副驾驶座的我只知道姓苏,具体叫什么不清楚。从项目部(风力发电场)出发,去往西宁。我驾驶的属于长城皮卡,车号为云C-499**.我们4个人从项目部出发,刚开始路况正常,由于太阳光线直射,有点影响驾驶视线,太远的看不清楚,大概行驶至20公里处,发现路面有一障碍物(大车轮胎毂),当时离障碍物比较近,及时采取躲避措施(打方向踩刹车),可是已经来不及了,车的左前轮直撞障碍物,冲出路面撞向路右边的网围栏,然后发生侧翻,之后发生的事情记不清楚了,等我有意识的时候,是听见王某在喊我,让我打电话报警,但是电话已经找不到了。这时王某从车内爬出,将我从车窗内拉出,王某开始寻找另外两名乘车人员,之后的事情我也不清楚。11、证人王某证言,8时40分左右当时我在驾驶座后面,边玩手机边看路况,发现前方有障碍物(好像是一辆大车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轮胎毂),司机马上采取避障措施(打方向),结果没有躲开障碍物,左轮胎撞在障碍物上,车开始失控,发生侧翻,之后发生的事情记不清楚了,当时,我是第一个清醒的人,睁开眼睛第一眼看见了司机,其他人员不知去向,之后我从车窗爬出,又寻找另外两人,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然后给领导反映情况,由领导拨打事故报警电话,再后来,大概在15米左右地方发现两人(这两人之间大概相隔4米左右),与被告人供述相印证。12、共公交认字(2014)第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驾驶人王松林驾驶机动车车速过快,措施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驾驶人王松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付某某、苏某某、王某无责任的事实;1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证实,(苏某某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付某某系颅脑及胸腔脏器受损死亡)的事实;1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青警院司鉴中心(2014)交痕鉴字第099号,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云C499**号长城皮卡车的行驶速度为111.89km/h.该车肇事前整体制动性能合格、转向系各部应属正常有效,安全设施完好齐全的事实;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一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21张。可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中心方位状况。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且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两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其单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项金措审 判 员  严海梅人民陪审员  候顺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央宗吉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