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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终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六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王世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张六才,王世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终字第01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长江路267号翠堤春晓20幢107室。负责人张雪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东、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六才。委托代理人徐贤荣,江苏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银。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15时15分,王世银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本市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中路路口时与张六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张六才、张颖茹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部门认定,王世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六才承担次要责任,张颖茹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六才于2012年5月1日入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共发生医疗费117910.01元,王世银垫付医疗费27644.8元。2012年11月25日,张六才入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行左侧颅骨缺损修补术住院治疗16天;2014年6月1日,张六才入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行胫骨内固定取出术住院治疗6天,共支付医疗费合计39870.62元(其中在镇江市存仁堂购买药品花费71元)。2014年10月15日,经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六才的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和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限360天、护理期限90天、营养期限90天。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4300元。苏L×××××小型轿车系王世银所有,在平安财保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六才系镇江金桥装卸有限公司员工,其主张月平均工资为3800元。朱桂哎(1943年1月8日出生)系张六才母亲,其生育一子一女,其承包的土地已被征用。另查明,2014年4月21日,张颖茹就其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平安财保赔偿张颖茹各项损失360172.6元(其中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5000元,伤残内赔偿55000元,财产类赔偿200元;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299973元),同时判令张颖茹返还王世银垫付的医疗费22182.5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王世银驾驶苏L×××××小型轿车沿本市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中路路口时与张六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认定王世银负主要责任,张六才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予以认定。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事故双方按责任大小予以承担,即由王世银承担70%。本案中,平安财保承保了苏L×××××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50万元(含不计免赔),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因事故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平安财保应当在法定和约定的范围、限额内予以赔偿。对张六才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审核确定为291287.98元。此款,扣除平安财保已经支付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份额,平安财保在交强险的伤残损失限额类赔偿55000元、财产损失限额类赔偿1200元,共计562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35087.89元(291287.98元-56200元),按事故责任,其中的70%计164561.52元应由王世银承担,该款由平安财保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支付。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六才各项损失220761.52元;二、驳回张六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平安财保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应当按照2013年江苏省的赔偿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原审法院未按过错责任分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原审法院判决误工费有误;四、原审法院未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六才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被上诉人王世银未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本院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按案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原审法院采用标准正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张六才因交通事故致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伤残,原审法院结合张六才的伤情和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11000元并无不当。对于误工费,原审法院根据张六才的工作情况,参照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符合客观实际。对于平安财保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对应扣部分比例及其合理性,其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非医保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替代性医疗的具体费用,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平安财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以下无正文)审 判 长  樊华勇代理审判员  杜 静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