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通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正华与乐山市五通桥区志远机械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正华,乐山市五通桥区志远机械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951号原告:曲正华,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榨鼓乡。委托代理人:钟建林,特别授权。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志远机械加工厂。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竹西路。组织机构代码:L5131326-1.经营者:郑勇。委托代理人:杨野平、曹莉,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正华与被告乐山市五通桥区志远机械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正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正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正华负担。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