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谷冠华与山西华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冠华,山西华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谷冠华,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神池县人,现居神池县龙泉镇新城街9号。被告山西华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冠华诉被告山西华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冠华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谷冠华负担。审判长宫继新审判员白云审判员刘霞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王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