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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广岱、董留琴与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广岱,董留琴,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董广岱,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董留琴,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麟,系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董广岱、董留琴申请执行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被执行人宁夏捷力通典当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39604元,执行费349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