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飞与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赵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赵永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88号原告:李飞,男。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义被告:赵永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飞诉被告宿州市洛可木业有限公司、赵永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飞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飞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陆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