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彭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237号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镇永兴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59365410-5。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慧学(特别授权),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平,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145-5。法定代表人徐国庆,董事长。被告彭文斌,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交纳2100元,由原告重庆强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逯莉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