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94号原告武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