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海涛诉赤峰润得建筑有限公司、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福君劳务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123号本院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红民初字第31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第9页第7行:“案件受理费10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润得建筑有限公司、宋福君负担144元,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福君负担17元。”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57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赤峰润得建筑有限公司、宋福君负担212元,被告赤峰正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福君负担25元。”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 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