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小共与江石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共,江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共,男,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大陇镇。被执行人江石秀,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大埠乡。申请执行人杨小共与被执行人江石秀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石秀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小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江石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共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江石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1150元,执行到位2782元,剩余18368元未执行到位。经申请执行人杨小共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