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科强与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科强,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048-3号申请执行人陈科强,男,汉族,高中文化,工人。被执行人刘亚军,男,汉族,大专文化,教师。陈科强与刘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太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亚军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科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亚军给付借款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在向被执行人刘亚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刘亚军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和扣划,将执行款12000元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陈科强已全部领取;执行费80元已由被执行人刘亚军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4)太民初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中1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龙审判员 屈振江审判员 蔡宏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淑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