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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海跃申请执行辛杰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跃,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跃,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辛杰,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跃与被执行人辛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伟审++判++员++++于杨审++判++员++++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