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晓辉 王庆岩诉赤峰市爱丽雅涂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辉,王庆岩,杨海坤,沈阳天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梁建国,胡树林,赤峰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书玲,白明新,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勇,刑伟,马艳丽,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辉,女,41岁,汉族,个体户申请人王庆岩,男,33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杨海坤,男,50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沈阳天利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海璐28号。申请执行人梁建国,男,40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胡树林,男,47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赤峰大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7号楼南侧厅101-4号,组织代码69286083-6.申请执行人王书玲,女,39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白明新,男,48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赤峰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组织代码11486055-1.申请执行人黄勇,男,46岁,汉族,市民申请执行人刑伟,男,35岁,蒙古族,市民申请执行人马艳丽,男,48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资源型经济转型开发实验区。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建辉,男,41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梁建国、刘晓辉等与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对被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存款、房产、车辆、知识产权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车辆、存款、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所用财产予以查封。一.对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元宝山区工业园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土地及土地所建的三层办公楼及厂房与设备(价值约为2000万元),予以查封。二.位于元宝山矿小学北侧二层楼的第二层第三段所有房屋(价值800万元),在元宝山中国工商银行和平庄荣昌小额贷款公司做抵押借款偿还后剩余部分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赤峰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的院落、厂房、办公楼、成品库、仓库予以查封。四.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爱丽雅涂料”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封期间禁止被执行人转让“爱丽雅涂料”注册商标使用权。五.对被执行人赤峰爱丽雅涂料有限公司的叉车一台、变压一个、不锈钢生产线一条、腻子粉设备3个、质感漆设备2个。六.对刘建辉的宝来轿车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忠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