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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蒋惠敏与阮剑图、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敏,阮剑图,李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482号原告蒋惠敏,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阮剑图,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沙地镇。被告李淑平,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沙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惠敏与被告阮剑图、李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惠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惠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