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孙永杰与王淑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杰,王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2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孙永杰,身份证×××,男,1938年7月2日生,汉族,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校街4号3单元2楼3门。被执行人王淑清,身份证×××,女,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百禾源浴场实际经营者,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宝融福园74号3单元1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628号孙永杰与王淑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50元。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