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贺富国与马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富国,马小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贺 富 国 与 马 小 平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贺富国。被告马小平。原告贺富国与被告马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3月15日,原、被告达成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生效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标的物及房产证等物件。被告向原告履行了价款支付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房产证过户义务。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华矿7号楼4单元463号房产证并进行不动产过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小平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马小平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富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贺富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