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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22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211-2号申请执行人徐启威与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和机电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启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兴市海和机电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徐启威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支付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22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正银执行员  朱 玮执行员  冯 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童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