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国云、朱家兵与朱家兵、顾宪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云,朱家兵,顾宪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胡国云,个体户。被告:朱家兵,公务员。被告:顾宪茹,公务员。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国云与被告朱家兵、顾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胡国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国云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