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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国云、朱家兵与朱家兵、顾宪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云,朱家兵,顾宪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759号原告:胡国云,个体户。被告:朱家兵,公务员。被告:顾宪茹,公务员。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国云与被告朱家兵、顾宪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胡国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国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胡国云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