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宝贵与张来刚、陈宗智、陈辉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贵,张来刚,陈宗智,陈辉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81号原告吴宝贵,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来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宗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陈辉武,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吴宝贵与被告张来刚、陈宗智、陈辉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宝贵诉称,三被告于2014年3月13日将原告经营的店铺物品损坏,并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损失共计2500元,原告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本院认为,我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告知,原告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宝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