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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大妮与金连峰、金保珍、王秀英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妮,金连峰,金保珍,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妮,住巨野县。被执行人金连峰,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金保珍(金连峰之父),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秀英(金连峰之母),住郓城县。申请人刘大妮与被执行人金连峰、金保珍、王秀英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大妮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连峰、金保珍、王秀英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