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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明岩与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岩,梁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李明岩,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梁超,男,1985年11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岩诉被告梁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岩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岩以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即25.00元,由原告李明岩负担。审 判 员  崔思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