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592号原告贾某某,女,出生于1982年11月4日。委托代理人李明,男,出生于1965年8月2日。被告胡某某,男,出生于1976年12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叶审 判 员 吴映宏人民陪审员 贺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