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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委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川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陈卫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委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川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南建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杰才,南宁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卫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川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卫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川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卫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卫德二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卫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卫德在中国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2×××75的账户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间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