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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果会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果会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46号(2015)建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果会玲,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446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4)建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主动履行义务完毕,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46,447.05元((2015)龙立保字第44号裁定书),剩余128,387.44元已经给付申请人果会玲,申请人果会玲同意结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商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