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汝南县日杂公司与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日杂公司,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505号原告汝南县日杂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南县汝宁镇东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德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令排,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永和镇石佳村。法定代表人马华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南县日杂公司与被告浏阳市东联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汝南县日杂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日杂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汝南县日杂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如意人民陪审员 左宗勇人民陪审员 刘武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娜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