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旺华、张岳桂与被上诉人阳正毛、罗槐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旺华,张岳桂,阳正毛,罗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民三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旺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岳桂。系刘旺华之妻。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中灿,湖南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正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槐香。系阳正毛之妻。委托代理人刘丰云,衡山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旺华、张岳桂因与被上诉人阳正毛、罗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2014)山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旺华、张岳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灿,被上诉人阳正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丰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张岳桂、刘旺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旺华、张岳桂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刘旺华、张岳桂负担。审判长 李芳仪审判员 龙 娟审判员 陈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耀芳校对责任人:龙娟打印责任人:宋耀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