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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商催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催字第59号申请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号中信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彭志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票据号码为1020005222968904,出票人为烟台冰轮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4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0月10日、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做出公告之前���申请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票据号码为1020005222968904的银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的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申请人烟台旭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顾   磊人民陪审员 于 水 宝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青(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