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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付丽丽与赵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丽,赵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丽,女。被执行人赵玉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丽丽与被执行人赵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敦民初字第34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