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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与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闵建飞、熊新红、王卢香、徐赵弟、王长福、卢雨花、徐新村、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闵建飞,熊新红,王卢香,徐招弟,王长福,卢雨花,徐新春,王春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初字第222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负责人:徐小波,该行行长。被告: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闵建飞。被告: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王卢香。被告: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徐新春。被告:闵建飞,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熊新红,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闵建飞妻子。被告:王卢香,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徐招弟,女,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王卢香妻子。被告:王长福,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卢雨花,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王长福妻子。被告:徐新春,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王春梅,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徐新春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诉被告南昌市富隆木业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华盛木业有限公司、江西赐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闵建飞、熊新红、王卢香、徐招弟、王长福、卢雨花、徐新春、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5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00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赣平审 判 员  刘建民代理审判员  喻文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