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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张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XX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颀,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张颀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张颀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颀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975元,减半收取6487.50元,由张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5元,减半收取6147.50元,由淮南市永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永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代理审判员  汪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继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