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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孙茂龙、赵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孙茂龙,赵玉梅,孙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赵美玲,居民。被告孙茂龙,居民。被告赵玉梅,居民。被告孙茹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诉被告孙茂龙、赵玉梅、孙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美玲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