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美玲与孙茂龙、赵玉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玲,孙茂龙,赵玉梅,孙茹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赵美玲,居民。被告孙茂龙,居民。被告赵玉梅,居民。被告孙茹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玲诉被告孙茂龙、赵玉梅、孙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美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美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美玲负担。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