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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克元与吴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云,吴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281-1号原告李克云,男,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被告吴仕辉,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李克云诉被告吴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按照简易程序受理后,向原告开具了按照简易程序缴纳诉讼费的缴费通知单,原告按照简易程序缴纳了诉讼费人民币613元(即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减半)。案件受理后,因该案案情复杂、被告无法送达、耗时也较长,故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转换程序的相关文书,其中包括转换程序后应当补交另一半诉讼费的《诉讼费缴纳通知单》,该通知单上明确载明原告应在收到该交款通知单后七天内交款,否则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足额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或免交申请,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克云已经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613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孙镇碑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