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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托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XX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托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托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后,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李XX驾驶新D621**号白色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22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77KM+300M处时,因车辆右后轮胎爆胎导致车辆下路基自翻肇事,造成乘坐人李XX死亡,乘坐人李XX、冯XX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托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托公交肇字(2015)0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李XX、冯XX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托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托里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二、证人李XX、冯XX的证言;三、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四、托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摄影照片;五、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制作的(2015)新交监字DL758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六、托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七、托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积极赔偿了受害人部分损失,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适用缓刑。综上,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爱霞审 判 员 : 周 斌人民陪审员 :王敦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