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7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富国与张福龙、闫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国,张福龙,闫云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354号原告王富国。被告张福龙。被告闫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国与被告张福龙、闫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国撤回对被告张福龙、闫云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