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7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富国与张福龙、闫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国,张福龙,闫云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354号原告王富国。被告张福龙。被告闫云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国与被告张福龙、闫云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国撤回对被告张福龙、闫云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