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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钱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钱建明,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8-3号。负责人张云峰,行长。被执行人钱建明,男,汉族,1954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98号3A。法定代表人平理(已死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钱建明、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3)鼓商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宁商再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钱建明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115.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和钱建明签订售房合同向申请人申请贷款,贷款由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使用,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破产的申请,其财产暂不予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终结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破产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商再终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南京蟠龙金陵建设开发公司破产的申请裁定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