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与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俞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豪森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叶小妹,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县方村天际包装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天城工业集中区。负责人:俞春仕,厂长。被执行人:俞宏平,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芜湖市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镇生产路。本院依据(2015)芜执字第00346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1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俞宏平银行存款1300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俞宏平银行存款1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家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