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素云、李建忠等与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素云,李建忠,李秀梅,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00号原告:徐素云。原告:李建忠。原告:李秀梅。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邢德公路南侧H-1-3。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被告: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与康复街交叉东南角亚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袁宝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素云、李建忠、李秀梅诉被告河北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衡水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衡水瑞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水瑞恒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5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财产(动产)的期限为2年、(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德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