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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军荣与被执行人郭昌荣、郭海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荣,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昌荣,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郭海森,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军荣与被执行人郭昌荣、郭海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昌荣所有的闽C681**小车已在(2015)德执字第450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493元,被执行人郭昌荣所有的闽D481**小车已在(2015)德执字第436号执行案件中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郭海森所有的址在德化县城东工业项目区城东保障性住房二期13幢609的房产已被查封,目前暂不具备变现条件。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