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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立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翟冰娟与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翟冰娟,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97号申请人翟冰娟,女,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卫国、李扬,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红,经理。申请人翟冰娟与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翟冰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翟冰娟自愿以其与担保人吕选运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银湖小区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翟冰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运城市城区药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翟冰娟与担保人吕选运共同共有的位于运城市银湖小区XXX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