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丁可��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可,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807号原告:丁可,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钱士梅,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婷婷,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可与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