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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忠义与被执行人宋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义,宋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赵忠义,男,汉族,农民,住法库县双台子乡。被执行人宋昌,女汉族,农民,住法库县柏家沟镇。委托代理人何淑杰,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申请执行人赵忠义与被执行人宋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执行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