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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与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472号原告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鲥鱼港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卫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钰新、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镇东盛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被告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街道山观工业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姜才明。被告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集中区(顾山村段)。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被告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高峰。法定代表人陈培林。被告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天海南路。法定代表人倪静。被告陈玉娟。被告朱婧瑶。原告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担保公司)诉被告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三林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发公司)、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联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阴三林公司、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信联担保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债务人是江阴三林公司;贷款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贷款期限:2014年1月26日至2014年7月22日;贷款金额500万元;信联担保公司为江阴三林公司前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江阴三林公司承担对信联担保公司的违约责任为按日支付担保金额0.25‰的违约金,并承担信联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所有费用。2014年10月29日,信联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垫付借款本息计5097867.96元;信联担保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226900元。2、物的担保情况:陈玉娟以坐落于江阴市花家坝巷7-6号102室房产(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xxxxx**号)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债权数额100万元。3、人的担保情况: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提供最高额5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信联担保公司有权先要求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承担反担保责任,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放弃针对要求先履行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抗辩。请求法院判决:一、江阴三林公司立即归还代偿款5097867.96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每日0.25‰计算的违约金。二、江阴三林公司赔偿信联担保公司律师费损失226900元。三、对上述一、二项请求,信联担保公司有权对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xxxxx**号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对上述江阴三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信联担保公司诉称事实有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垫付通知书、进账单、律师代理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最高额反保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东发公司、林源公司、张家港三林锻造公司、张家港三林公司、陈玉娟、朱婧瑶未答辩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5097867.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0.25‰计算的违约金。二、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6900元。三、对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陈玉娟名下坐落于江阴市花家坝巷7-6号102室房产(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xxxxxx**号)房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对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合计54855元(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信联担保有限公司。江阴市东发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林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法兰锻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陈玉娟、朱婧瑶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xxxxxxxxxx)。审 判 长  杨 奕人民陪审员  胡翰刚人民陪审员  袁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汉坤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