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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雨阳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姚观寿、邱海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雨阳,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姚观寿,邱海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雨阳,原住湖南省衡南县,现住广东省。委托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栋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观寿,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海林,住湖北省黄梅县。上诉人刘雨阳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姚观寿、邱海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书面通知刘雨阳同意其缓交上诉费45天,刘雨阳期后未在本院指定的缓交期间内缴交相应的诉讼费用。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现流薛佩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