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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2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02048号原告贾某甲,石家庄市林业局副局长。被告张某,石家庄市委宣传部退休干部。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贾某乙。2007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3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司法所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考验三个月的协议。2014年原告向本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本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0月20日,原告第四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作出一审裁定,裁决本案由本院管辖。后,被告不服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决本案由本院管辖。三、原告诉称,原、被告因脾气秉性差异极大,婚后屡次发生争吵、冲突。随着时间推移原、被告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到无法调和的地步,为此双方在2006年3月口头协议分居至今,八年多的分居更加严重伤害了双方的感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婚姻名存实亡。原告多次向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证实双方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五、被告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间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2004年,因为原告与其他女性约会时被被告跟踪撞破,双方间出现了矛盾。但,被告认为双方之间还有和好的可能。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婚姻自由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原、被告双方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但双方疏于对婚姻的经营,在2004年因原告与其他女性单独吃饭、约会被撞破后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的行为固然是错误的,对原、被告的婚姻是不幸的事情,但更加不幸的是双方未能正确面对、积极解决该矛盾,而是采取消极态度,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在原告前多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本院均给予双方缓和矛盾,改善关系的机会,但双方均未修复感情裂痕。在2014年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仍未珍惜机会依然保持分居状态。现原告向本院第四次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原告不愿意和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综合以上情况,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因长时间分居导致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依法应当予以准许。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问题,原、被告在庭审时均表示同意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再进行分割。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与被告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受理费3400元,因未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应当收取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50元,被告张某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邵田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