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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某甲、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杨某,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刑初字第82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5470。辩护人钟晓,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清洁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12X。辩护人陈宇凯,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035。上述三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8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嘉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钟晓,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陈宇凯,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5月7日,被告人刘某甲、杨会莲在佛山市禅城区海滨路某房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玩“三公大吃小”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并从赌局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提供上述场地,被告人刘某甲负责抽水,二被告人雇佣被告人黄墩松看风。至案发时该赌场共“抽水”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刘某甲分得约80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约60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200元。2015年5月7日0时许,该赌场在上述地点组织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以及1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人民币4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刘某乙、罗某、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搜查笔录,抓获经过,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暂扣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负责提供场地,并与被告人刘某甲基本平分抽水所得,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刘某甲分工配合,均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杨某、黄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的各自辩护人据此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杨某是该赌场的股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受雇为该赌场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的各自辩护人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41900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高春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