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秀凤与北京仙游馆娱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秀凤,北京仙游馆娱乐有限公司,徐永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106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秀凤,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仙游馆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乙52号楼1至5层商服12、15、16、17(含跃层)。法定代表人熊明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永胜,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上诉人杨秀凤因与北京仙游馆娱乐有限公司、徐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23934-5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秀凤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秀凤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秀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卫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