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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培根与张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培根,张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黄培根,男,193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被执行人张纯,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榕景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培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纯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纯在乐山市商业银行五通支行上的存款贰万圆整(小写:2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