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锡金与陈振乐、孙志贤装饰装修合同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金,陈振乐,孙志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埔法民二初字第362号原告陈锡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旭明,系广东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振乐,男,汉族。被告孙志贤,男,汉族。原告陈锡金诉被告陈振乐、孙志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房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锡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振乐、孙志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锡金诉称,2014年10月,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将其两人承包装修的位于大埔县湖寮镇内环二路凯达大厦“如威酒店”发包给原告进行装修,2014年12月8日装修竣工开业。2015年2月16日,经原被告进行结算,工程造价为1250000元,支付了1009600元,仍欠余款240400元,两被告出具《结算单》1份给原告。工程结算完毕后,两被告通过现金和充卡等方式支付了20000元给原告,仍欠原告220400元,后经原告向两被告催收工程款未果,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向原告偿清工人工资及装修工程款220400元。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在答辩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抗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将其两人承包装修的位于大埔县湖寮镇内环二路凯达大厦的“如威酒店”发包给原告进行装修,2014年12月8日装修竣工开业。2015年2月16日,经原告与两被告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250000元,两被告支付了1009600元给原告,仍结欠余款240400元,两被告出具《工程结欠单》1份给原告。该《工程结欠单》载明“如威酒店装修工程款实结¥1250000元(壹佰贰拾伍万元正),以支款1009600元(壹佰零玖仟陆佰元),余款240400元(贰拾肆万零肆佰元,其中已含保修金)。2015年2月16日。陈振乐、孙志贤。”《工程结欠单》的右下角,有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各自亲笔签名。两被告出具《工程结欠单》后,被告孙志贤分别于2015年2月17日通过网银转帐10000元;2015年3月份通过网银转帐20000元及充值如威酒店消费金5000元;2015年5月9日通过网银转帐15000元;2015年7月份充值如威酒店消费金5000元给原告。2015年7月14日,因两被告未将工程款付清给原告,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诉讼期间,被告孙志贤分别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网银转帐15000元;2015年9月19日通过网银转帐15000元给原告。至开庭之日,两被告共支付工程款85000元给原告,两被告仍结欠原告工程款155400元。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陈振乐、孙志贤支付工程款1554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期限内提交的《工程结欠单》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振乐、孙志贤结欠原告陈锡金工程款人民币155400元,有两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陈锡金出具的《工程结欠单》为据。庭审中,原告陈锡金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陈振乐、孙志贤支付工程款1554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原告陈锡金起诉要求被告陈振乐、孙志贤支付工程款1554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振乐、孙志贤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陈锡金偿清工程款人民币155400元。如果被告陈振乐、孙志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3元,由原告陈锡金负担888元,被告陈振乐、孙志贤负担1415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经原告同意,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陈振乐、孙志贤在履行判决时径行付给原告陈锡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