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9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丰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金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嵊州市丰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市金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916-2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丰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剑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开锋。被执行人:嵊州市金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立兴。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丰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金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绍嵊商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金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其工商登记已被吊销,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10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10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9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