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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治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89号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树和,法库县司法局五台子司法所所长,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治山,男,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魏治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0元,由原告法库县五台子镇孤家子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古 今 微信公众号“”